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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通知金,你知道吗

实践中,经常听大家说到代通知金,到底什么是代通知金,你知道吗?


代通知金,实际上就是一方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对方支付的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规定中的“三十日”“三日”,都是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因为,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势必会影响到合同对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适应和准备时间。

而如果未按规定提前通知,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就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还规定了“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也有不少省份规定,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因此,你要么按规定,提前通知合同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支付代通知金,作为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的弥补。

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是多少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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